宁波财经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未知
文章作者:
保卫处
发布时间:
2021-07-10 13:38:00


宁波财经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建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单位应对师生员工加强交通法规与交通安全意识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全体师生均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出入各校区以及在校区内行驶、停放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校园内交通秩序维护和管理,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管理、监督,以及通行证件办理、收费系统管理、车辆的出入、行驶、停放管理、轻微事故调解处理和内外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堆放物品、设摊经商,不得破坏交通标志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

 

  第六条 在校内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破路施工时,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日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等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审批,并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结束后及时修复路面。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七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对进出校园的车辆收取相应的校园资源占用费。

遇有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为保持校门畅通,如需关闭收费系统时,保卫处有权根据现场状况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 学校公务车、本校正式教职工、外聘人员可以免费出入,教职员工可持人事等相关证明到校园110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来访需免费出入的,由接待单位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免费停车券,出校门时凭券抵付。

第九条 基建处、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地方合作与培训管理中心等部门因公需核发长期出入通行准许的,按后勤管理处制定的审批流程申报。

第十条 食堂商铺、校企合作、学生等人员申请长期付费停放车辆,向后勤管理处提交申请,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核批准并抄送保卫处。

第四章  出入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出入校园,应服从门卫管理,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需按规定的标识和路线文明谨慎行驶,禁止鸣号,不得影响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三条 各类施工车辆、餐饮配送车等特殊车辆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进入教学区或人员通行密集的路段。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携带贵重物品或仪器设备离校,必须主动出示相关院系或单位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出于安全管理需要,门卫有权对出入校园所有车辆进行查验。

第十五条 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类车辆不得进入校区, 如遇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须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区内练习和试驾机动车辆。

第十七条 燃油摩托车不允许在校园内通行。

第十八条 本校人员电动自行车实行实名制上牌管理,车主需凭购车发票、身份证到各校区内校园110警务室申领校内通行牌照,并按要求张贴于车辆醒目位置,无证电动自行车禁止驶入校区,校外人员电动自行车统一停放在各大门外指定区域。

第十九条 未经保卫处审批,无证校外车辆不得进入校园行驶或借校区道路穿行。进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本条限制。

第五章  行驶管理

第二十条 车辆进入校园减速慢行,机动车限速 20 公里/小时,非机动车限速15公里/小时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禁止高速骑行;禁止扶肩并行、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等危险动作;禁止牵引车辆或受其他车辆牵引。

第二十二条 各类车辆在校区内应靠道路右侧行驶,路口应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注意观察,避让行人。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公寓、教学区域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步行区域,机动车禁止驶入,特殊情况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等问题,应事先书面报告,由保卫处根据其规模、交通状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校区重要活动期间,为保证交通安全有序, 保卫处有权对校区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进校车辆应按临时指定路线行驶、停放。

第六章  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车辆进入校区后,应有序停放在校区内规划的停车场及停车位内。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在专用区域时,一辆车只能占用一个停车位。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在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和其他有损校园文明的行为。为保持校区整洁、美观和道路畅通,对于无人认领的无主废旧车辆,学校定期集中清理。

第七章  事故处理及违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视情况选择协商解决或报警处理。如有人员受伤应在第一时间抢救伤员,同时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校园110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校园110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同时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秩序、信息报告等工作,防止出现现场破坏及混乱情况。当事人对交通管理人员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校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得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违者将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校区内车辆进出、行驶、停放均须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同时采取通知本人、通报所在单位、校内曝光、锁车、清拖、禁止校内通行、移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等处罚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财经学院所有校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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